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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稅征收在即 “費”改“稅”影響有多大

    欄目:公司新聞 發布時間:2019-03-01
    環保稅即將正式開征 ,從排汙收費製度向環境保護稅製度的轉變被認為是我國環境保護曆史上的一塊裏程碑 。那麽 ,為什麽要“費”改“稅” ?收入歸誰又如何使用 ?相關部門會如何應對呢?六大問題 ,本文詳解 。

    環保稅即將正式開征 ,從排汙收費製度向環境保護稅製度的轉變被認為是我國環境保護曆史上的一塊裏程碑 。那麽 ,為什麽要“費”改“稅” ?收入歸誰又如何使用 ?相關部門會如何應對呢 ?六大問題 ,本文詳解 。
    環保稅征收在即 “費”改“稅”影響有多大
      距離開征環境保護稅 ,還有七個多月 。這意味著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汙收費製度將退出曆史舞台 。
      《環境保護稅法》的發布實施 ,被認為是我國環境保護曆史上的一塊裏程碑 。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任務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製定的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法律 ,意味著我國環保治汙的法律體係進一步完善 ,顯示了政府希望更多運用市場化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 。
      《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包括5個部分 ,28條 ,全文不到3500字 ,信息量卻非常之大 ,涵蓋了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的所有重大問題 。
      曆經近10年醞釀 、兩次審議及多次修改 ,環保稅征收在即 ,隨之產生的相關問題也應引起彩友會的重視 。為此 ,筆者梳理總結了關於征收環保稅的6個問題 。
      為什麽要“費”改“稅” ?
      一言以概之 :排汙收費製度不再適應環保發展趨勢 。
      過去 ,地方政府常常把“環境容量”作為招商引資的籌碼,唯GDP論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占據主流思想 ,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重視不夠 ,這是當前環境惡化的重要製度根源 。
      我國排汙收費製度實施多年 ,對於防治環境汙染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 ,排汙收費製度本身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
      比如 ,征收標準低於汙染治理成本 ,造成排汙企業寧願繳納排汙費也不願意投入資金改進生產工藝或進行汙染治理。
      再如 ,有些地區存在協議征收 、任意減免等現象 ,因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幹預 ,排汙收費製度執法剛性不足 ,一些重點排汙企業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繳納排汙費 。排汙收費甚至成為企業“減負”的手段之一 。
      費改稅後 ,執法剛性更強 。按照稅收征管基本要求 ,納稅人自主申報的義務明確了 。“過去企業汙染不繳納排汙費是不守規矩 ,現在不繳納環保稅是違法行為”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這樣說 。
      在日前由中國環境報社主辦 、中國環境報理事會承辦的2017中國企業綠色發展論壇暨環境保護稅法政策解讀會上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文表示 ,環保稅屬於調節性稅種 ,征收環保稅不是為了取得稅收收入 ,而是要發揮其對企業的調控作用 。
      正如許文所說 ,費改稅 ,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財政收入 ,而是通過稅收機製倒逼高汙染 、高能耗企業轉型升級 ,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更為重要的是 ,建立一個“企業多排多繳稅 ,少排少繳稅”的機製 ,其環保意義遠遠大於財政收入意義 。
      環保稅法“穩”字當先 ?
      環保稅設計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 ,按照“稅負平移”原則 ,實現排汙收費製度向環保稅製度的平穩轉移 。
      縱觀整部環保稅法 ,“穩”字貫穿始終 ,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在納稅人方麵 ,環保稅納稅人和現行排汙費主體相一致 ,居民個人不用繳納環保稅 。
      二是環保稅稅目沒有變化 ,主要還是四大類 ,即大氣汙染物 、水汙染物 、固體廢物和噪聲 。爭議頗多的二氧化碳並未納入其中 。
      三是環保稅計稅依據也是源於現行排汙費計費辦法 ,比如對大氣汙染物 、水汙染物沿用了現行的汙染物當量值表 ,以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作為計稅依據 。
      四是以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稅額標準 。以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 ,規定大氣汙染物稅額和水汙染物稅額為每汙染當量1.2元和1.4元 ,地方政府可以在此標準的10倍範圍內調節 。
      對於此次費改稅 ,各界褒貶不一 。
      有專家直言 ,最大的爭議就在於“稅負平移” ,它並沒有產生新的稅負,隻是把原先的排汙費進行平移 ,升級成環保稅 。把“環境保護”這頂大帽子戴在排汙費的頭上 ,猶如大炮打蚊子 ,改革力度顯得不足 。
      不過 ,在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看來 ,這次環保稅法的製定 ,有一個重要的原則 ,就是實現收費和征稅製度的平穩轉換 。今後根據新情況 、新形勢 ,還可以對環保稅的征收範圍進行調整 。
      收入歸誰 ?如何使用 ?
      現行排汙收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 :9分成 ,費改稅後 ,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汙染治理責任 ,為調動地方積極性 ,將環保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中央不參與分成 。
      值得注意的是 ,環保稅不采用專款專用的方式 。對此 ,有專家表示擔憂 ,如果政府把收到的環保稅不用於治理環境及支持 、鼓勵 、補貼企業開發環保技術 、實施環保項目等 ,那麽征收環保稅就失去了意義 。
      王建凡則表示 ,這種擔憂大可不必 。雖然環保稅不采用專款專用的方式 ,但是並不會降低汙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麵的投入力度 ,原來由排汙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按照力度不減原則予以充分保障 。
      這裏有一組數據也可以側麵證明 ,2003——2015年 ,全國累計征收排汙費2116.99億元 ,其中2015年征收排汙費173億元 。而“十二五”期間 ,全國一般預算用於節能環保的支出達到1.76萬億元 ,其中2015年節能環保方麵的支出就達到4814億元 。不難發現 ,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規模遠遠超出了排汙費征收的規模 。
     
      環保稅法落地有多難 ?
      環保稅法從通過到實施設置了一年多的過渡期,目的就是要做足準備 ,使收費與征稅兩套製度平穩過渡 。
      但要指出的是 ,由過去環保部門“自收自管”的排汙費征管模式 ,改為“企業申報 、稅務征收 、環保協同 、信息共享”的環保稅征管模式後 ,這一轉變會帶來不少問題 。
      根據環保稅法規定 ,繳稅金額多少主要依據有二 :一是企業自行申報 ,二是稅務機關抽查核定 。不同於其他稅種 ,環保稅的征收以排汙情況及其統計數據為基準 ,納稅對象無法自報 ,稅務機關無法核定 ,須由環保部門先對應稅汙染物進行核定 ,這就造成了核定與稽征“兩張皮”現象 。
      對此 ,環保稅法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 、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機製 ,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 。
        其次 ,如何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環保稅實施後 ,企業減排數據將是決定企業是否能夠減稅 ,或者繳納以及需要繳納多少稅的關鍵 ,即征稅要有監測數據 ,需要安裝監測設備或者購買第三方監測服務 。
      可以說 ,環境監測設備行業發展不過十幾年 ,而環境監測運營 、社會化監測也剛剛起步 ,“監測設備不運行 ,監測數據造假”的行業亂象時有發生 。
      就在剛剛結束的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環境監測被重點提及 。
      會議指出 ,要把依法監測 、科學監測 、誠信監測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采取最規範的科學方法 、最嚴格的質控手段 、最嚴厲的懲戒措施 ,深化環境監測監管 ,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戒機製 ,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麵 、準確 、客觀和真實 。
      關於環境監測數據的描述 ,會議一連用了三個“最”字 ,傳遞出中央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
      但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看來 ,監測數據造假是個別地方存在的問題 ,並不是常態 。國家發布了一係列的監測規範和標準 ,對汙染源自動和手動監測各個環節進行約束和規範 ,排汙許可製度也對監測數據使用有嚴格詳細的規定 。這一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不會影響環保稅的征管 。
      環保部門 、地方政府和稅務部門如何應對 ?
      環保稅法明確規定 ,由稅務部門主導征稅 ,環保部門扮演協助的角色 ,不直接和納稅人產生關係 ,而是提供稅基數據 ,分工明確 。
      在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看來 ,過去排汙費由環保部門收取 ,由於排汙費屬於行政收費 ,收上來後 ,可能不僅用於治汙 ,還會用於環保部門的行政開支 ,不夠規範 。征收環保稅後,稅收會進入財政體係 ,環保部門行政開支由財政發放 ,“收支兩條線的大方向是絕對沒錯的” 。
      與此同時 ,也就出現了這樣一種說法 ,認為排汙費是環保部門的一項權力 ,費改稅之後 ,征收職能歸稅務部門 ,會削弱環保部門權威 ,從而降低監管剛性 。
      對此 ,葛察忠並不這樣認為 。他表示 ,以前排汙收費的職能部門是環保部門 ,一般由地方環境監察機構負責收費工作 ,具體會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 。費改稅之後 ,可以騰出一部分行政資源 ,配置到環境執法等其他重點工作中 。隨著環保工作深入推進 ,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越來越多樣化 ,抓手也不局限於排汙收費 。
      但葛察忠也坦言 ,欠發達地區的工作經費有一半左右來自排汙費 ,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後 ,市一級環保局將承擔縣級執法人員經費問題 ,這會解決一部分經費問題 。
      但問題是 ,基層環保部門除了在編人員外 ,還存在超編情況 ,很多工作人員是事業編製和臨時聘用人員 ,隊伍性質不統一 ,有參公管理的 ,有一類事業單位的 ,有二類事業單位的 ,還有借調的 ,這部分人員的經費問題怎麽解決 ,還需要提前規劃 。
      對地方政府而言 ,權力變大了。此次環保稅法規定了稅額標準的下限和上限 ,如大氣汙染物稅額每汙染當量在1.2到12元之間 ,各省份可以在上述10倍範圍內選擇具體的適用稅率 。
      對此 ,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盤和林撰文指出 ,這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麵能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 ,另一方麵可能造成各地稅製不一 ,同行業企業稅負不同 ,影響企業執行新法的積極性 。同時 ,也為地方政府降低環保要求留下空間 ,亟須進一步細化標準和要求 。
      麵對如此專業的環保稅征管工作 ,作為征管主體的稅務部門 ,又該如何做呢 ?
      許文認為 ,在明確稅務部門作為征管主體的情況下 ,加強環保稅征收管理還需要從過去主要依靠環保部門配合管理的思路中跳出來 ,轉向以加強稅務機關的自身征管能力建設為重點 。
      考慮到環保稅征收管理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高 ,稅務機關需要在環保稅征管實踐中逐步提高自身的征管能力 ,包括盡快培養具有環保知識和稅務知識的複合型人才 ,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納稅輔導等 。
      除了各自加強自身管理外 ,彼此之間的信息共享更為重要 ,這是確保環保稅法落地的有力支撐 。
      此次環保稅法對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職責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要求把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 、汙染物排放數據 、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以及納稅人的納稅申報 、稅款入庫 、減免稅額 、欠繳稅款及風險疑點等信息互通有無 。
      對排汙企業和環保行業意味著什麽 ?
      自行申報 ,很明確 ,責任主體是排汙企業自身 ,企業要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
      讓企業擔憂的是 ,征收環保稅 ,會不會增加其負擔 ?答案就4個字 ,“一增一減”。
      所謂“增” ,體現在兩個方麵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原則 ,環保稅的稅率下限和排汙費最低征收標準是一致的 ,而事實上 ,國內部分地區已經在2015年6月底自行調整和實施了更高的排汙費征收標準 ,考慮到開征環保稅後 ,部分地區會選擇高於本地區原排汙費的征收標準 ,這種情況下 ,企業的負擔有所增加 。
      二是對於未能嚴格執行環保標準 ,以及過去在排汙費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協商收費和欠繳排汙費情況 ,開征環保稅後 ,企業也會受到一定影響 。
      所謂“減”,就是環保稅最終是幫助企業“減負” 。複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誌青接受采訪時表示 ,環保稅是一種從量稅 ,應稅汙染物排放越多 ,繳稅越多 。
      相反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 ,可以減按百分之七十五的稅額征收環保稅 。
      “生產效率低 、汙染排放多的企業將繳納更多環保稅 ;但生產效率高 、汙染排放少的企業可從中獲得好處” 。李誌青進一步解釋說 ,環保稅實則是對不同企業進行“甄別” ,甚至是“分化” ,環保稅負差異最終造成價格差別或生產規模差異 ,好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了 ,壞企業被擠出市場 。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負責人對此表示讚同 ,短期來看 ,治汙會增加企業成本 ,但長遠看來 ,企業承擔的很多成本能夠被消化掉 ,甚至可以轉化為競爭力 。“環保稅的實施可以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 。”
      當然 ,開征環保稅 ,對環保行業可謂是一大利好 ,尤其是監測類服務企業將迎來新一波業績增長 。
      作為監測領域的一名從業者 ,陳榮強有著深刻感受 ,環保稅法實施後 ,環境在線監測設備市場增量空間巨大 ,未來政府迫切需要有效減排的綜合方案 ,提供監測 、監管 、減排 、達標規劃為一體的社會化服務會有巨大的市場潛力 。
      除此之外,“還將利好工業汙染治理的相關行業企業 ,如工業廢水 、工業廢氣 、膜技術等細分領域的企業” ,華泰證券環保研究員徐科說 。隨著治汙難度的加大 ,環保企業和工業企業之間的合同協議也將受到影響 ,環境服務費用可能隨之提高 。
      原標題:征收環保稅 ,帶來多大變化 ? ——關於征收環境保護稅的6個問題
    (來源 :環保創業邦 雷英傑)
    文章鏈接 :中國環保在線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dy117701_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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